張先生訴稱,由于物業公司對小區管理不當造成其受傷,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4060.1元,誤工費10000元,護理費6000元,精神損失費5000元,營養費3000元,訴訟費由物業公司負擔。
物業公司辯稱,事發當日下午5點左右,公司只有兩名值班人員,雖然及時去關窗戶,但由于人手不夠,大風還是將樓道的玻璃吹落,砸到張先生。公司對于玻璃砸傷人的事實認可,但張先生受傷是因大風造成的,張先生要求的誤工費、護理費、精神損失費過高,只同意賠償合理的損失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3年7月4日,因刮大風,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住宅樓內14層電梯間的玻璃被吹落,將張先生砸傷。張先生經北京積水潭醫院診斷為:右手中環指伸肌腱斷裂。張先生因此花費醫療費3828.1元,交通費541元。該醫院為其出具休假證明兩份,自2013年7月4日起全休兩個月。張先生提交其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,證明其每月工資3200元,午餐補助400元,交通補助100元,話費補助100元,共計3800元。張先生未就營養費、護理費向法院出具證據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者,對小區樓道的窗戶負有管理的責任,出現大風等強對流天氣時,物業公司應及時關閉樓道特別是高層樓道窗戶。但由于樓道窗戶未及時關閉,被大風吹落,將張先生砸傷,物業公司應對張先生負有賠償責任,現張先生要求醫療費、交通費的訴訟請求,法院支持。關于誤工費用,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,張先生因傷誤工兩個月,其收入為3800元,故物業公司應向其支付誤工費7600元。關于營養費,因張先生未向法院提供證明,法院考慮其傷情,酌情賠償其500元。關于護理費用,張先生未向法院提供證據,故不予支持。張先生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,缺乏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終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